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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企业改制与土地确权,专家来支招

    2025-09-22 10:24:50 来源:九龙网综合 浏览次数:

      八十年代末、九十年代初,改革春风吹遍神州大地,大量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通过改制迎接市场经济的新挑战。在这一过程中,土地权属的变更与再确权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现实难题,尤其是土地出让金、使用权归属等问题频发。而今天来到节目的魏先生,他也是时代浪潮中的一名亲身经历者,虽一度受挫,但幸运的是等来了案件重启核查的机会。事件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呢?我们一起走近本期节目。

      土地权属起纷争,遭遇十余年困境

      据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魏民(公司员工)及法定代表人魏双和(二人系父子关系)讲述,公司前身是集体性质的石粉厂,2000年启动整体改制,工商登记变更为“南京金强石粉有限公司”,延续石粉加工生产与销售业务。

      魏双和早在1999年10月便授命调入该企业,全程参与了改制过程。他讲述道:事件的核心矛盾源于土地权属:石粉厂的集体土地早在1996年已转为国有划拨用地,但2000年改制时,主管部门误判土地仍为集体性质,将其租赁给改制后的金强公司。后企业计划扩大生产、新建厂房办理规划手续时,才知晓土地已属国有,主管部门随即同意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,国土部门还减免了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。2001年1月5日,企业一次性缴纳50万元土地有偿使用费,成功领取到国有土地使用证,且自2001年起至2020年9月30日,持续向相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近20年。

      魏双和补充道:直至2008年,企业面临征迁却未获土地补偿,这才发现土地权属存在问题。为维护权益,企业尝试多种渠道沟通无果后,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(因企业资金困难,行政诉讼费用仅50元)。一审中,企业提交了50万元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、近20年土地使用税缴费记录、工商改制变更文件等原件证据,却未获法院认可。法院以“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”为由驳回诉求,二审上诉后维持原判,向高院申请再审亦未成功。魏双和表示,法院要求企业“补办有偿使用手续”,但企业2001年已完成缴费,且当前补办费用与当年标准差异巨大,此举或存不合理。

      核查重启迎曙光,等待四月却仍无音讯

      诉讼失利后,案件在2025年迎来转机。魏民、魏双和介绍,2025年4月11日,法院行政监督厅对该案立案重新审理,出具案号“2025 - 4501第3号”。此次重启源于当地规划局一名副局长被政法委司法留置,其供述中提及与该案件存在关联,政法委遂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,法院启动内部审查(案号为“行政监督3号”,非企业主动申诉)。

      然而,自重新立案至今已逾四个月,企业未收到审理进展通知。当前企业经营已陷入绝境:原生产场地无法使用,仅在乡下租赁100余平方米厂房,年产能不及过去一个月,且持续亏损、背负债务,濒临破产。魏双和坦言,企业现有50名在职工人,加之多名退休人员,若企业破产,这些工人家庭及退休人员将完全失去生活来源。令父子俩感动的是:多年的诉讼,员工们均鼎力相助,从未有怨言,全体企业员工上下一条心,因为他们坚持认为:有责任担当的企业家终会迎来曙光。

      专家深度解析,指明案件法理方向

      节目特邀法学教授熊文钊、谢安平对案件进行专业解读,为企业维护权益提供法理建议。

      土地权属与费用性质:企业已合法取得使用权

      熊文钊教授指出,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,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。本案中,金强公司2001年已依法缴纳50万元土地有偿使用费,且国土部门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,应认定企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同时,依据国土资源部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》,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,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,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。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,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。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,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。要求“补办手续”或许存在忽略历史事实,应秉持历史观看待当时的市场标准,相关部门更需恪守行政法律中的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”,保障企业合法权益。

      谢安平教授进一步分析,案件土地使用权证可分两阶段:改制前(1996年)石粉厂为集体企业,土地无偿划拨;改制后(2000年)企业更名为金强公司,2001年缴纳的50万元实则属土地出让金性质。当时国土部门在原石粉厂土地证上盖章确认,已认可金强公司以出让方式获使用权,仅因疏忽未变更使用权人名称。而一审二审法院将50万元认定为“租赁费”或属事实错误。无租赁合同、缴费对象为国土部门而非“业主”,这两条均不符合租赁性质。

      核查时限与建议:超期可申请检察监督

      针对核查时限问题,谢安平教授表示,虽然《行政诉讼法》及相关解释未明确“核查”程序及期限,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规定,当事人申请再审的,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决定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需由本院院长批准。本案法院启动内部核查,亦应参照该期限,在6个月内给出明确结论答复企业;若超期无果,企业可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查活动进行监督。此外,他建议,若土地尚未转让或拍卖,企业可要求相关部门停止处置;若已拍卖,可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证,维护实体权利。

      熊文钊教授补充,企业因违法判决遭受的损失有权主张赔付,不仅包括2021年二审后的权益损失,2008年征迁未获补偿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障,若因错误判决导致损失,还可能涉及国家赔付。同时,他提醒企业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,在重大事项(如改制、土地管理)中及时跟进手续办理,遇到行政问题可以依法寻求帮助。

     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:

     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: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,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,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,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。
    来源:半岛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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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责任编辑:杨从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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